崇仁县石庄乡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防汛抗旱条例》、《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在防汛抗洪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抚州市防汛预案》《抚州市抗旱预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崇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崇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制度》、《水旱灾统计报表制度》、《崇仁县汛期防汛责任运行制度》,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乡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危机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石庄乡人民武装部、民兵应急排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即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乡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乡防汛抗旱指挥部
设立崇仁县石庄乡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乡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乡防指办公室设在乡防办。
2.1.1 崇仁县石庄乡防指组织机构
乡防汛指挥长由政府乡长任总指挥,主管副书记,分管副乡长、武装部长为副指挥,各包村乡领导和村书记等其他乡、村干部及有关乡属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2 乡防指职责
乡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乡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全乡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等,组织制订防御洪水方案和乡区划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乡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乡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 崇仁县石庄乡防指成员分工职责
指挥长: 乡长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全面工作。
副指挥长:主管副书记协助指挥长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应急抢险工作。
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副乡长协助指挥长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汛调度工作。
副指挥长:武装部长协助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防洪工作。
水务站:协助指挥长负责乡防指日常工作和防汛抗旱等水利行业管理;负责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的技术指导,乡本级防汛物资的准备。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申报防洪工程、重大水毁工程修复项目,争取上级基建投资及各项申报审批工作。
应急办:协助指挥长做好乡防指应急抢险的日常工作,负责对汛期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审批并督促落实尾砂、尾矿坝(库)度汛方案及防汛应急预案。
乡党政办:负责全乡防汛工作的综合协调,各部门人员调动、通讯联络工作。
乡纪委:负责监督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对违反防汛纪律、不履行防汛职责、玩忽职守、违抗命令的防汛责任人及其他违纪人员进行查处。
乡财政: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和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的补助资金,及时下拨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乡民政所:负责灾区灾民救济和救灾物资的筹措、发放等工作,协助乡防总及时掌握灾情。
乡自然资源所:负责对重大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案制定、监测、勘察和防治工作,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已发地点的情报信息;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乡卫生院: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及灾民疾病的医疗救护工作,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乡气象站: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及时发布雨情、信息和中、短期天气预报。
2.2 乡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乡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乡镇人民政府。
2.2.1 乡防汛办公室职责
承办乡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全乡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订河流、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重点地区的抗旱预案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制订山洪和台风等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统一调控和调度全乡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等。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站应加强对全乡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关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气象、水文站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站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乡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乡防指,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坊工程信息。
1、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坊、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9时前向乡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河干流重要堤坊、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到乡防指。
2、当堤坊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1、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间内报到乡防指。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信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乡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坚持“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坊、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流、水库和城镇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河流重要河段决口抢险方案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审批。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水库、人工水道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站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站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地矿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乡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气象站应尽早给各级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将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文站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话预泄预排措施。
(4)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5)加强对危房、在建工地、仓房、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避风和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3.2.6干旱灾害预警
(1)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防汛抗旱预警防预的支持系统,提供水雨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防预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乡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河流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河道干流堤防决口洪水风险图由县防指组织制定。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流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流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河流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县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抗旱预案
(1)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乡抗旱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乡防指负责小(2)型水库及万亩圩堤、千亩圩堤防洪工程调度,其他工程的调度由所属乡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总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I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⑴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⑵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⑶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⑷中型、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
⑸本乡发生特大干旱;
4.2 I级响应行动
(1)乡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总成员参加。视情启动乡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按照县慰问及派工作组的规定派工作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乡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乡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广播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财政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乡防指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所及时求助受灾群众。卫生院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乡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I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防指。相关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
4.3 II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I级响应。
⑴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⑵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⑶多个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⑷小二型水库出现严重垮坝;
⑸乡发生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
4.3.2 II级响应行动
⑴乡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总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分管领导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县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由防总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业技术人员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乡防指办公室不定期广播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所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院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县防指。相关乡镇的防汛抗时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III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II级响应
⑴乡发生洪涝灾害;
⑵乡发生较大洪水;
⑶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⑷小(二)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山塘水库垮坝;
⑸发生中度干旱;
⑹乡发生严重干旱。
4.4.2 III级响应行动
⑴乡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县防指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小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
(2)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导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县防指。民政所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院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 IV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V级响应
⑴乡发生一般洪水;
⑵乡发生轻度干旱;
⑶西宁河官山堤防出现险情;
⑷小(2)型水库出现一般险情及山塘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⑸乡出现旱影响正常供水。
4.5.2 IV级响应行动
⑴乡防办负责人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相关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专业技术人员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乡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⑴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求助蓝天救援队、动用民兵应急排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出抢险。
⑵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6.2 渍涝灾害
⑴当出渍涝灾害时,乡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⑵在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⑴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⑵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⑶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⑷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⑸当发生山洪灾害时,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⑹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忙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台风灾害
1、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乡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⑴ 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⑵ 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责任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孔径到汛限水位。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4)广播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1)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登陆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2)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来临、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的预报。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河流洪水的预报。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调度运行;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4)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5)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措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企业落实抢修人员,一旦设施受损,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6)广播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7)乡卫生院应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乡派出所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8)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⑴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合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河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县防指办公室。
⑵堤坊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⑶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6 干旱灾害
乡指挥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⑴特大干旱。
1、强化乡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4、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5、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6、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⑵严重干旱。
1、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3、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4、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5、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⑶中度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3、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5、注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6、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⑷轻度干旱。
1、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2、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3、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5.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镇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紧急处置的主要原则是蓄滞兼筹,以泄为主。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许下充分发挥河道泄洪作用;当遇超过河道现状泄洪能力的洪水时,首先弃守中小圩堤,继而按调度规程运用分蓄滞洪区(道),同时全力抢险,保护重点堤防、城市和地区的安全;遇特殊情况,采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蔓延。
4.6.8 河流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当上游发生特大暴雨,预报水位将超过二十年一遇洪水(即超标准洪水),各圩堤都将面临溃堤或漫堤进水时,各级领导都必须坐阵指挥,统一调度,除组织坚持在防汛一线的常备防汛人员参加抢险外,还要组织发动圩区范围内防汛预备人员参加抢险,全力以赴,日夜监控巡查,必要时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利用汛前储备的防汛物资尽最大的努力,于堤顶外侧抢修子堤,抵御洪水,不到最后关头,决不放弃。同时利用各种报警信号发出警报,组织动员圩区群众按预定方案,迅速向预定山岗、楼房及其它高位建筑物处转移,可能决口或漫堤进水处附近村庄人员及牲畜,更应先行转移到附近高地(如堤坝高处),然后再迅速向预定山岗疏散。
4.6.9 水库工程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各类水库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坚决杜绝超蓄;若遇超标准洪水或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仍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在全力抢险的同时,考虑启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甚至考虑炸副坝等非常措施泄洪。采取上述非常措施时,提前通知下游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当发生不可抗御超标准洪水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水库溃坝失事时,按照事先制定的水库风险图和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迅速做好水库下游相关地区的安全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乡防指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防汛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信、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序,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技术;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河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迅速反应,高效处置,团结协作,迅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序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乡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乡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知,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乡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乡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院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乡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序,报经乡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乡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乡政府慰问及派工作组
4.12.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乡政府下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乡的2/3以上村委会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乡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50万元以上。
4.12.2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乡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1)受灾范围内乡的1/2以上村委会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乡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20万元以上。
4.12.3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乡防指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况向灾区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12.4 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上述标准,由乡防指办公室、民政所、财政所,尽快向乡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4.12.5 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参照上述原则规定,确定相关的标准,予以实施。
4.14 信息发布
4.14.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4.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乡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乡防办会同民政所审核和发布。
4.14.3 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乡防汛抗旱指挥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乡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所审核和发布。
4.15 应急结束
4.15.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5.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乡村两级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5.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 水文站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
5.1.6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5.1.7 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⑴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求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⑴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4、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序、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⑵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乡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在旱区组织群众性的抗旱队,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组自为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4、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防救援队伍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交警部门维护交通秩序,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确保防汛抢险指挥、运输车辆通行畅通。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的工作。乡防指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2、乡防指办公室储备的乡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3、乡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4、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5、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6、抗旱水源储备。城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1、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乡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其他乡镇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2、防汛物资调拨程序: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工程管理单位或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县防指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防指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3、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⑴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⑵受洪水威胁的乡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可以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⑶乡人民政府还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⑷相关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2.9 社会动员保障
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⑵汛期或旱季,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⑶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合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⑷乡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乡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⑴形成覆盖乡防指和各村(组)防汛抗旱机构的通讯网络,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⑵加强现有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管理维护,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县防。
⑶建立和完善河流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⑷逐步建立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⑸逐步建立河流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⑹逐步建立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⑹建立防汛抗旱物资及抢险、抗旱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⑺利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技术(如GPS、GIS、RS)建立现代化防汛指挥体系。
⑻建立洪旱灾预测及后评估系统。建立灾后总结反思机制,提高防灾抗旱能力。
⑼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3.2 开展防洪抗旱新技术研究
1、洪水预报模型研究和应用。
2、主要江河水库联合调度模型研究和应用。
3、抢险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4、水工程除险加固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抗旱新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6、节水灌溉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3.3 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⑴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乡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广播发布。
⑵当主要河段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⑴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乡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支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⑵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⑶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习
⑴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⑵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乡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乡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求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院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乡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消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作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6.6保险理赔
各保险机构成立应急工作组,积极配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救灾理赔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启动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统筹调配人员和物质,深入灾区一线,开展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灾害等方案的统称,各乡镇制定本乡镇防汛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必须执行,做好防汛准备工作。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江水。
7.1.7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江水。
7.1.8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渔洪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江水。
7.1.9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江水。
7.1.10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1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以下。
7.1.12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以下。
7.1.13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60%以上。
7.1.14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5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6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7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严重影响。
7.1.18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极大影响。
7.1.19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河流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乡防汛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乡防指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防汛指挥部批准。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批准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乡防办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