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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CR0008/2026-86073

    发文机关: 崇仁县司法局

  • 文   号:崇司发﹝2026﹞10号

    成文日期: 2026-07-28

《崇仁县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6-07-28 15:57

崇仁县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全县法律服务行业执业行为,健全法律援助案件全流程管理体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基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质效,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司法行政工作规范,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崇仁县司法局机关各业务股室、司法所、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县法律援助中心,以及辖区内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辅助工作人员开展的法律咨询、法律宣传、人民调解、诉讼代理、非诉讼调处、法律援助等全部法律服务活动,涵盖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监督、结案、归档、补贴发放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上级工作部署开展法律服务,恪守法定程序、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2. 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办事流程、优化服务方式,畅通群众法律服务诉求渠道,优先保障困难群众、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3. 公平公正原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案件指派、统一质量监管,杜绝选择性服务、违规指派、敷衍履职等行为。

4. 质量优先原则:建立全链条质量管控机制,规范办案流程,强化全程监督,切实提升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5. 属地管理原则:县司法局统筹全县法律服务管理工作,各司法所负责辖区内日常法律服务监管、诉求排查和落地落实。

第四条 总体目标

构建统一受理、分级办理、全程监管、闭环归档、奖惩分明的法律服务管理体系,实现法律援助案件应援尽援、应助尽助,普通法律服务规范高效,全面满足群众多元化、常态化法律需求,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县域法治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岗位职责 

第五条 主管机构职责

县司法局是全县法律服务工作主管机关,负责统筹规划、制度制定、行业监管、督导考核、投诉处理、经费管理等工作;分管领导牵头抓好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行业监管日常工作,统筹解决工作难点、堵点问题。

第六条 业务科室及中心职责

1.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牵头落实本制度,统筹管理全县法律服务资源,指导律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执业,组织法律服务培训、行业检查、年度考核,统筹村居法律顾问、普法法律服务、矛盾纠纷法律指导工作。

2. 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法律援助工作专门经办机构,全权负责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资格审查、案件指派、过程督导、质量评查、结案审核、补贴核算、档案管理、数据统计等核心工作,落实法律援助专项政策,对接法院、检察院、公安、仲裁等单位,处理法律援助相关咨询与投诉。

3. 各基层司法所:负责辖区内群众法律咨询接待、法律援助初审上报、法律服务需求摸排、基层法律服务行为日常监督,协助开展案件回访、纠纷调处、法治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服务人员职责

1. 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案件,严格遵守办案规范,勤勉尽责履职,按时办结案件、报送材料,配合质量检查和回访,保守执业秘密。

2. 辅助人员:协助开展咨询接待、材料整理、流程引导、数据录入、普法宣传等辅助工作,不得违规承办独立案件、不得私自收取群众费用。

第三章 普通法律服务通用管理

第八条 咨询接待管理

1. 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各司法所实行窗口常态化值守制度,工作日全员在岗接待群众咨询,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

2. 接待群众法律咨询需耐心细致、依法解答,如实登记咨询人信息、咨询事项、解答内容、处理结果,建立咨询台账,做到事事有记录、件件可追溯。

3.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诉求,需明确告知办理渠道、对接单位,做好引导分流,不得推诿扯皮、敷衍群众。

第九条 行业执业规范管理

1. 辖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持证执业,严禁无证执业、超范围执业、异地违规执业。

2. 严禁私自收费、超额收费、虚假宣传、风险代理违规收费、恶意挑讼、代理不公、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违规违纪行为。

3. 严禁泄露当事人隐私、案件秘密,严禁伪造证据、违规取证、妨害司法秩序。

4. 司法局定期开展行业专项督查、随机抽查,对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依规查处,记入执业诚信档案。

第四章 法律援助案件专项管理

第十条 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及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规定,受理民事、行政、刑事三类法律援助案件:

1.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抚恤金、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交通事故、医疗损害、人身损害赔偿等民生事项;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案件优先受理。

2. 刑事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办案机关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的法定情形案件;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依法强制指派辩护。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十条 受援对象条件

1. 户籍或常住地在本县,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本县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认定标准执行,实行诚信承诺与信息核查相结合的审查模式。

2. 特殊免审对象:军人军属、英烈遗属、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明可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直接受理援助申请。

第十条 申请方式

群众可通过线下窗口、乡镇司法所代办、线上崇仁县司法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提交材料包括法律援助申请表、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或诚信承诺书、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 审查流程

1. 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当日初审、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质性审查,核查申请主体、案件范围、经济困难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 可依托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申请人社保、收入、低保、救助等信息,简化群众证明材料,杜绝变相增设办事门槛。

3. 审查结果及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明确告知不予援助理由及救济途径。

第十条 指派原则

1. 坚持公平轮换、专业匹配、优先优质原则,结合案件类型、难易程度、执业人员专业特长、年度办案数量合理指派。

2. 刑事强制辩护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优先指派执业年限长、办案经验丰富、无违规记录的执业律师承办;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及死刑复核案件,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承办。

3. 尊重受援人合理意愿,受援人自主选择承办人的,经核查合规后优先采纳;无自主选择的统一轮换指派。

第十条 指派时限

1. 普通民事、行政援助案件,受理审查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派;

2. 刑事通知辩护、紧急维权案件,当日完成指派,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第十条 指派变更

1. 承办人因身体健康、执业变动、法定回避、重大变故等原因无法继续办案的,须立即书面报告法律援助中心,由中心及时更换承办人,并同步告知受援人、办案机关。

2. 未经法律援助中心批准,承办人不得私自转委托、转包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条 办案基本要求

1. 承办人员收到指派通知后,5日内联系受援人,核实案件情况、告知权利义务、制定办案方案,建立案件服务台账。

2. 办案全过程勤勉履职,认真开展调查取证、阅卷分析、沟通调解、庭审代理等工作,庭审中规范举证、质证、辩论,庭审后及时提交书面代理或辩护意见。

3. 办案期间主动向受援人通报案件进展,耐心解答疑问,重大节点事项及时沟通告知。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备

承办案件出现以下情形,必须第一时间向县法律援助中心书面报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1. 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重大社会影响、信访维稳风险的;

2. 拟调解、和解结案,当事人预期权益大幅缩减的;

3. 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

4. 发现申请人隐瞒信息、虚构困难、骗取法律援助的;

5. 办案过程中遭遇阻力、投诉、舆情风险的。

十九条 案件终止与撤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援助中心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撤销案件指派:

1. 受援人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援助条件的;

2. 受援人自愿书面放弃法律援助服务的;

3. 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

4. 受援人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援助的;

5. 案件依法终结、无继续办理必要的;

6. 承办人严重履职不当、不适宜继续承办的。

第二十条 结案要求

案件办结(判决、调解、撤诉、和解、终结)后,承办人员须20个工作日内整理全套案卷材料,提交结案报告、办案小结、裁判文书、送达回执、沟通记录等材料,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结案。

第二十条 档案规范

1. 实行一案一卷、分类归档、专人管理,案卷材料完整、规范、有序,符合司法行政档案管理标准。

2.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建立、同步留存,做到信息一致、全程可查。

3. 法律援助档案按规定年限保存,严格落实档案保密制度,严禁私自查阅、复制、外泄档案信息。

第二十条 数据统计

法律援助中心每月、每季度、年度统计案件数量、类型、办结率、胜诉率、群众满意度等数据,按时上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动态工作台账。

第二十条 补贴标准

严格按照省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有关规定,结合案件难易程度、办案区域、案件类型、案卷评查结果核算补贴金额,专款专用、按崇仁县财政局崇仁县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崇仁县法律援助补贴办法》据实发放。

第二十条 发放流程

案件审核结案、案卷验收评查后,由法律援助中心汇总统计、公示核查,报局财务股审核、领导审批后,按时足额发放办案补贴,杜绝截留、挪用、违规发放补贴行为。

第五章 案件质量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案件日常监督机制

1. 建立双人查、季度评查查、年度总查制度,对所有结案案件质量100%审核,重点抽查疑难案件、民生案件、群众投诉案件。

2. 案件结案归档时,初审不合格被退回的20日内补正归档,第二次审核仍不合格被退回的10日内补正归档,第三次审核再不合格的拒发办案补贴,并记录在案。

3. 一年内有两次案件不合格记录的,年检注册延缓,延缓时间为六个月。

4. 案卷归档后,每季度组织评查,县司法局公法股初评,初评后邀请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评查专家库成员来评查;评为合格的发基本办案补贴,评为良好的发中档办案补贴,评为优秀的发最高办案补贴;专家评查费用列入年度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满意度评价

建立受援人满意度回访制度,案件结案后逐一回访,记录服务评价、意见建议,对不满意案件逐项核查整改,形成闭环处置。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管理

将法律服务履职情况、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结案时效、群众评价、报备落实、档案规范等情况,纳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执业考核、评优评先、执业信用评价核心内容,考核结果与案件指派、补贴发放、行业评优直接挂钩。

第六章 投诉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投诉受理处置

1. 畅通投诉热线、政务平台、线下窗口等投诉渠道,对群众反映的服务态度差、履职不尽责、办案不规范、违规收费等投诉,规定时间内核查办结、反馈群众。

2. 建立投诉台账,逐一登记、逐项核查、逐条整改,对查实的违规问题严肃处置。

二十九条 正面激励

对法律服务工作勤勉尽责、案件质量优异、群众满意度高、主动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的个人和机构,予以通报表扬、优先评优、专项表彰。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

执业人员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暂停案件指派、扣除考核分值、不予发放办案补贴;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承办指派案件的;

2. 办案敷衍应付、怠于履职,导致案件败诉、当事人权益受损、引发信访舆情的;

3. 私自向受援人收取费用、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 隐瞒案件情况、虚假报备、伪造案卷材料、虚报办案补贴的;

5. 私自转委托、转包法律援助案件的;

6. 泄露当事人隐私、案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7. 多次群众投诉、整改不到位,服务质量长期不达标;

8. 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本制度其他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制度适用说明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司法行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制度施行时间解释权限

本制度崇仁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崇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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